探究无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展案件用字分流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申辩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大会暨“无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研讨会近日在北京开会。来自中央政法机关、政法院校、研究机构、律师界等近百人与会。
参会人员环绕“无罪认罚从宽制度建构”“审前程序无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律师”“审判程序无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律师”三个话题展开深入探讨。参会专家指出,实行无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侧重合理优化司法资源的迫切需要,大力推展诉讼程序多元化程序建构,使无罪的案件转入“绿色通道”。依据案件复杂程度设置与之相适应的处理程序,推展案件用字分流,解决问题案多人较少的对立。
对于无罪、认罚的辨别,有专家明确提出,不应集中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实行无罪认罚从宽制度,否意味著必定参考美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回应,有专家得出驳斥答案: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限于案件范围十分普遍,且交易内容既还包括罪名也还包括罪数。
很多是在案件事实有争议或证据有疑惑的情形下,交换条件被告人的重罪轻罚接纳。我国的无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中,控辩双方的协商,不能是在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控辩双方就犯罪嫌疑人大力无罪而取得的有可能优惠达成协议。
在此过程中,禁令交易罪名、罪数。无罪认罚必需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显然充份的条件下展开,不容许司法机关借无罪认罚之名,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忍受事实不明无罪情形下的罪与罚,以此减低或减少控方证明责任。对于无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辩护律师的起到和定位,参会专家指出,辩护律师的积极参与不可或缺。一方面,辩护律师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取有关无罪认罚制度的法律咨询,向其说明、解释自由选择该制度对其利益的得与失;另一方面,则引人注目反映在控辩双方否达成协议无罪认罚协议,以及为犯罪嫌疑人谋求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理获取专业建议。
有专家回应,必须具体无罪认罚制度中律师充份试卷,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材料的法定限度,否则,辩护律师在无罪认罚制度中的参予并无法超过改革的预期效果,反而有可能沦为伤害制度限于合法性的消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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